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含皂量(%)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24C24XJC(略) | 菜籽油 | 300 | 散装 | 国内 | 非转基因国标三级或三级以上 | 2024 | 符合新国家标准GB/T(略) | 橙黄(略)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略),无异味 | ≤0.15 | ≤0.05 | ≤1.80 | ≤0.08 | ≤0.03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20 | ≤7 | ≤0.08 | ≤0.1 | ≤10 | 好花红镇三都粮库1号罐 |
特别说明:
1.成交价为采(略)。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菜籽油板前费用预计为20元/吨,由卖方承担,采购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卖方承诺所供应入库的粮油为近60天内加工的产品,卖方(略)检报告给采购方,质检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应同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资料给采购方(含火车:货物运单和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汽车: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和过路费发票或运输轨迹等),卖方(略),采购方有权拒收,且由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检及相关工作。
3.卖方供应的菜籽油严禁以陈顶新、新陈混杂、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略),并全部退还卖方交付的菜籽油,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4.卖方供应的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要求按国家GB/T (略)B(略)B(略)B(略)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5.菜籽油入库时进行逐车检验,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达到入库质量标准,是否可以入库的判定标准,不作为入库(略),逐车检验有一项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入库结束买方向粮权主管部门报送验收请示,由粮权主管(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储备油,达不到采购清单质量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入库菜籽油全部运走,(略)均由卖方承担。
6.货款按入库进度的80%进行支付,待满罐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出具质检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货款,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7.买卖双方(略),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除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住宿费、保险费等;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在内的间接经济损失。
8.通往库区道路受交通限制,挂车不能进入,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9.入库期:卖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采购的菜籽油全部入库完毕;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2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10.联系人及电话:(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