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7号)

审批
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3日
项目详情
**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环不罚字〔2024〕7号)
2024-05-03 09:(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住所:**省**州**县干河乡碧云村民委员会处暑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略)

**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1日对**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州**县的**末站—**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区天然气专线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9月开工建设,全线2(略),除起点(略),其余大部分管道线路已完成土方回填。**州生态环(略)(立案号:文环立〔2024〕8号),并于2024年2月1日、2月27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中对生态环境已造成一定的破坏。**金池新能源发展有(略)告》,评估认为:本项目为天然气管线工程,是生态保护红(略),设计中已优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生态(略),项目已纳(略),工程取得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末站—**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区天然气专线项目(略)。项目穿越回龙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符合《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县水务局原则同意项目线路穿越回龙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穿越回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可行。工程占用林地已取得《**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准予**末站-**绿色铝创新产业园区天然气专线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决定》(文林草许准〔2023〕66号),根据该许可,临时使用林地结束一年后,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根据(略),目前**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对施工临时占用的(略)*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基本能落实生态保护职责,施工期(略),对林(略)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4年1月(略)1份6页,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27日**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4页,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12日**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8页,2024年2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10张5页,2024年(略),《**州生态环(略)(文环责改字〔2024〕08号)及送达回证1份3页,生态损害赔偿履行协议1份4页等证据证实。

**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略)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州生态环境局于(略)出《**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不罚告字〔2024〕7号),于(略)达**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告知**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拟对**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现已满5日,**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略)政处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案发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项目建设,积极办理环评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结论为(略),同时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履行协议书,且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略)。”的规定,**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由**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对**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教育。

**金池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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