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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略)/2024-9284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壮族自治(略) | 成文日期:(略) |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略) | |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略) | 发布日期:(略) |
**平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你公司提出**—**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略)000-48-01-000645)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略),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略),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略)。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略)。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619,190.00元(其中**县74,360.00元,**市480,260.00元,**县64,570.00元)。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略)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15号)
**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4月(略)
附件:桂水保监审〔(略)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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