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梧州—那坡公路平南至武宣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46号)

审批
广西-梧州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9日
项目详情
索 引 号:(略)/2024-92844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壮族自治(略) 成文日期:(略)
标 题: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略)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略) 发布日期:(略)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公(略)水审批〔2024〕46号)
2024-04-22 16:(略)

**平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你公司提出**—**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2020-4(略)000-48-01-000645)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略),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略),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略)。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略)。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619,190.00元(其中**县74,360.00元,**市480,260.00元,**县64,570.00元)。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略)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监测站关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15号)

**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4月(略)

附件:桂水保监审〔(略)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解读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